东方宾馆: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进展的公告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进展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55号)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人、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
现就公司及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解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集团”)在2009
年度《收购报告书》中承诺的进展情况
2009年,岭南集团通过股权划转直接持有我公司14.36%的股权,并通过广
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我公司37.19%的股权。2009年10月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岭南集团的《收购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岭南集团承诺将在
股权划转完成后24个月内,根据广州市政府产业整合的战略部署和未来资本市
场的情况,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逐步整合
集团内的酒店业务、优化资源配置,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014年5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广州岭南国际酒店管
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收购的方式购买岭南
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岭南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预估收购金额为
6,400万元,最终的交易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评估值为准,并
同意公司与岭南集团就上述交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上
述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收购完成后,除由非关联第三方进行
管理和已停止实际经营酒店业务的酒店外,岭南集团已将旗下其他全部产权酒店
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上述收购符合岭南集团《收购报告书》中作出
的承诺,在目前客观条件下,上次收购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我公司与岭南集团之
间在酒店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对我公司
重大诉讼承诺的履行情况
2004年8月,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1992年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我公司
改制前的主体)作为发包方向其发包建设鸣泉居度假村工程并拖欠其工程款的事
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企
业。该案于2004年12月27日首次开庭审理,之后已历经了近十次的开庭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及广州东方建筑
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向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43万元及违约金,
并承担广州鸣泉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广州东方鸣泉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对广州国
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7月29日,公司收
到东酒集团来函,表示其作为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改制后的分立主体之一,向我公
司承诺我公司因上述案件所需负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均由东酒集团承担。此
后,我公司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
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收
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规定和要
求,上述事项构成了控股股东对我公司的承诺。下一步,我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
和要求及时公告该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上述承诺长期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